劳动合同中的这些条款 都是无效的!
1、迟到罚款
很多的企业在劳动合同和内部的管理文件当中说员工一旦迟到就罚款,但是公司是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的,但是奖金和提成可以做出相应的扣减措施。
2、旷工三天自动离职
旷工三天自动离职一般是没有写在劳动合同中的,那就需要公司出内部的管理制度,这个管理制度并不是公司写旷工三天,就必须自动离职,是要经过第一个叫民主评议程序,召开民主评议大会,第二个要经过签字送达程序,缺一不可,否则也是无效的。
3、年休假过期作废
年休假必须当年休完,如果没有休完的话,过期作废,这也属于违法条款,无效。
4、绩效考核采用末尾淘汰制度
末尾淘汰本身在法律上就是违法的,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需要经过调岗和培训之后,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说简单粗暴的未尾淘汰是违法的。
5、工资中包含社保
很多公司不给员工购买社保,工资中包含社保部分,员工也同意,但是,社保缴纳不仅是员工和企业的权利,更是员工和企业的义务,而且它是不能放弃的义务和权利,所以说必须要交。 如果说工资当中含社保,这个条款属于违法条款。
6、入职三年五年内不能结婚,不能生孩子
很多公司为了保障员工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公司和工作上,要求员工三年内不能结婚,不能生孩子,但是实际上这些属于违法条款,剥夺了员工的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妥妥的违法。
7、加班必须无条件服从
按照我们的法律规定,加班不得强制。要自愿原则,公司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员工加班。
8、约定辞职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约定了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使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辞职需要提前3个月通知,也是无效的